內政部函─依法落實商業團體責任,落實業必歸會制度。


商業團體法─落實業必歸會制度之必要
依內政部114年10月18日函辦理,重申商業團體具有整合業者意見、執行政府委託任務,
並建立同業自律及自治秩序之功能,爰落實業必歸會制度之必要性。
並依商團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同一區域內,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、行號,
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,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
……,即「業必歸會」之規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