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

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-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施行辦法

第 一 條       
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獎勵本會(含本會專任會務人員)之子女就學,特定本實施辦法。

第 二 條       
本會人員(含本會專任會務人員)之子女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學校日間部,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
一、操行成績:
上學年度上下兩學期,平均分數在75分(含)以上,或乙等(含)以上者。
二、學業成績:
大專院校生上學年度上下兩學期,平均分數75分(含)以上者。
高中職生上學年度上下兩學期,平均分數在75分(含)以上者,並以英數理化平均70分以上為優先。
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,比照高中職辦理;五專四、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生辦理]

第 三 條       
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申請人參加本會連續兩年(含)以上者。
二、本會會員(含本會專任會務人員)之子女(指公司負責人,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會員代表之子女)。
三、一家公司至多以申請大專院校生、高中職生,各一個子女為限,同一子女具有兩個以上申請人之身分時,只得以一家公司名義提出申請。
四、繳畢本會當年度常年會費。

第 四 條       
申請手續:
一、填寫申請書乙份(由本會印製)。
二、繳驗當學年度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(應屆畢業生免繳學生證明)。
三、繳驗學年成績證明乙份,並加蓋學校核驗章。
四、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
第五條   
獎學金名額及金額
一、每學年度公私立大專院校生十名(公私立各半),公私立前三名保障醫理工科等,其餘不分科系,依本條第二款標準取捨,每名發給新台幣伍仟元,高中職生十名(公私立各半) ,每名發給新台幣参仟元。
二、申請名額超過所定名額時,以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;學業成績相同時,已操行成績為優先;唯操行成績亦相同時,則已加入本會年限久者為優先。

第 六 條       
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申請期限,逾期不予受理。

第 七 條       
本獎學金經常務理監事會及發展委員會召集人審查後公佈,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頒發。

第 八 條       
本辦法所稱大專院校不包括研究所博士班、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學校,如有疑異時,以常務理監事會認定為準。

第 九 條
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,均不得提出異議。

第 十 條
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或動支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基金。

第十一條       
受獎人應親自至會員代表大會會場接受頒獎,如因故無法到場領取,可擇派代理人領取,若仍因故無法派遣代理人領取,於當年度理監事會議(發函通知)補領,授獎人親自或派代表領取,否則以棄權論處。

第十二條
得獎者之會員代表資格變更須超過6個月以上。

第十三條
國外之學校成績不予採納。

第十四條
高中組操行成績必需是優良或優良以上。

第十五條
本辦法提經理事會審議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